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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滨州市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

 

 

 

 

 

  

 

 

 

 

 

 

 

 

 

 

 

               

 

一、根据《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协会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协会行为。

三、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章程范本所有内容,根据自身情况作适当的修改和补充,并删除“【】”中的填写说明;如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可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

四、社会协会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滨州市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滨州市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是BINZHOU ASSOCIATION FOR SPECIAL EQUIPMENT SAFETY AND ENERGY-SAVING,英文缩写:BASE。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市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及相关工作者依法自愿组成的非盈利、行业性社会协会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服务融入企业,技术引领未来,合作发展共赢;

(三)团结组织全市特种设备工作者,助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服务千亿级的化工产业集群和五千亿级的高端铝业集群,促进滨州市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单位是滨州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事中事后监管单位、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渤海十八路 山东房投置业广场B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2)开展特种设备学术与技术交流活动,通过网站等各种形式,宣传各类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知识;

3)开展特种设备技术咨询服务,向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政策及技术咨询;组织开展行业内技术、管理、安全、岗位等相关教育服务,促进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4)开展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检验、维保等相关的新技术、新方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研究、能效测试及新节能技术推广和应用。

5)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特种设备相关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推进特种设备企业信用和行业技术进步。

6)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承担或组织会员参加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标准的研究、制定、修订及宣贯活动。

7)接受政府、企业委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提供技术支持。

8)关心和维护特种设备相关企业的权益,向业务单位和相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诉求,代表本行业协调与相关行业、相关部门及服务对象间的矛盾和纠纷,向会员单位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援助,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9)承担政府机关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在特种设备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验检测机构及依法登记的特种设备行业社会协会;

 ()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或者热心和支持本协会工作,对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领导及其他各界人士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考察等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所需费用可实行优惠;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向本协会反映特种设备工作的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建议;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单位会费或自愿资助本协会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一)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一年及以上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严重违犯本章程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有关专家担任本会的荣誉职务;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承担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为协会的监督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协会制度行使监督职责,监督理事会、秘书处及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各工作、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办事机构、各工作、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协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 “山东”、“齐鲁”、“全省”、“滨州”、“滨州市”“全市”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协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社会协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保留此项】《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或有关单位、协会的资助;

(三)国内外社会协会或个人捐赠;

(四)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服务收入或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

会费标准:会员单位1000/年,理事单位2000/年,副理事长单位5000/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